发布时间:2015-12-21 12:04 我要投稿
浚县审计局对县农机局原局长刘保成同志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中共浚县县委组织部浚组[2015]11号文件的委托,浚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于2015年6月19日至2015年7月30日,对浚县农业机械局(以下简称农机局)原任局长刘保成同志2012年1月至2015年5月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农机局及有关单位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浚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农机局是隶属于县政府履行全县农机化行政管理职能的工作部门,县财政一级预算单位。农机局机关内设办公室、财务股、科技股、人事股、企业股5个职能股室;下设农机推广站、农机监理站、农机机械化学校三个独立核算单位。截至2014年末,局机关共有干部职工31人,其中:在职人员18人,离退休人员13人;农机推广站在职人员5人,离退休人员3人;农机监理站在职人员16人,离退休人员4人;农业机械化学校在职人员12人,离退休人员8人。
(二)被审计人的基本情况
刘保成,男,汉族,1960年出生,1981年参加工作。与2007年2月调任农机局局长,主持全面工作。2015年6月离任。
(三)审计实施情况
本次审计,以刘保成同志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为主线,以刘保成同志守法、守纪情况为重点,以刘保成同志任职期间农机局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为基础,认真开展了审计和核查。重点审计了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县农机局机关及所属二级机构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对所属二级机构农业机械化学校承担实施的阳光工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项目资金,因县农机局非责任主体单位,本次审计未涉及。
(四)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2013年财政补助收入2248236.32元,其他收入70000元,收入总额2318236.32元,支出总额2318236.32元;2014年财政补助收入1373617.54元,其他收入61110元,上级补助收入5000元,收入总额149727.54元, 支出总额1439727.54元。
(五)资产负债情况
2012年初,机关账面反映净资产1535818.94元,截至2014年末,资产总额1821019.62元,负债总额378464.19元,净资产1442555.13元,净资产2014年末比2012年初减少93263.81元。减少原因主要是处置农机校原校址土地及相关资产等。
(六)农机具补贴情况
2013年落实农机补贴资金1152.21万元,发放各类农机具1976台,2014年落实农机补贴资金1616.58万元,发放各类农机具3012台。县农机局的主要职责是对补贴对象进行资格确认,对供货单位报送的补贴结算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资金结算采取县级结算,2013年实行差价购机,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2014年实行全额购机,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购机户一卡通账户。
(七)农机局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1.招待费开支情况:2012年列支79367.00元、2013年列支26887.81元、2014年列支12420.00元。逐年递减,三年合计118674.81元。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开支情况:2012年列支17291.00元、2013年列支12229.67元、2014年列支12029.79元。逐年递减,三年合计41550.46元。
二、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及评价
刘保成同志在农机局工作期间,认真贯彻落实农机部门相关政策,积极完成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在农机具推广、农机技术培训、服务农业生产等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2012年至2014年较好地完成县政府要求的各项责任目标,2012年、2013年、2014年连续获得县委、县政府综合考评三等奖。
审计结果表明:刘保成同志任农机局局长期间,本人工资属财政统发,除正常领取工资外,账面按月领取信访补助和计生补助。账面未见超标准报销话费。审计期间,未收到反映刘保成同志个人经济问题和违反廉洁自律问题的信函和电话。但是机关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与完善,对所属二级机构经济活动和财务管理缺乏有效监管机制。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意见和责任界定
未及时配备科技示范基地设备。浚县农机推广站农技推广体系与建设项目资金专账2014年12月1号证,项目支出—新技术示范基地科目列支2014年浚县科技示范基地设备款8210元,其中:联想笔记本1台计款3060元,投影仪1台4050元,幕布音箱1套计款1100元,领取人为邢连才。经核实,该设备滞留在农机推广站,未及时配备到位。
不符合《2014年河南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实施方案》中“各农业县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及时到位,加快实施进度,严禁滞留挪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及时配备。
对此问题刘保成同志应负有领导责任。
四、审计建议
(一)加强对所属二级机构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二)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财会人员要认真学习财会知识,熟练掌握工作规范,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规。
县农机局应组织有关单位,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切实抓好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县审计局。
刘保成同志如果对本报告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浚县审计局申诉。
201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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