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1-23 10:05 我要投稿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1号)、《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鹤政办文〔2017〕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县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域为:县城建成区范围内。
二、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街道办事处及其居(村)委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要自觉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和管理工作。公安、环保、安监、工商、交通运输、房产管理、供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加强值班巡查。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移风易俗,鼓励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等庆祝方式,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四、本通告自 2017 年 1 月 19日起施行。
2017 年 1 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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