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2-21 12:04 我要投稿
浚县审计局对县安监局原局长齐同真同志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县委组织部浚组〔2015〕11号文件工作安排,浚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于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10月25日,对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齐同真同志自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齐同真同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安监局)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浚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基本情况
县安监局系县政府工作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其职责是负责拟定全县安全生产综合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县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工矿商贸行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负责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内设办公室、一股、二股、综合股、职业健康股等5个职能科室。行政编制10名,其中:行政编制8名,工勤编制2名。事业编制5名。截至2015年5月,实有干部职工34名,其中:在职21名,离退休11名,临时人员2名。
(二)齐同真同志情况
齐同真同志于2010年11月至2015年5月任县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单位全面工作。
(三)实施审计情况
本次审计以齐同真同志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为主线,以齐同真同志守法、守纪、守规和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齐同真同志任职期间县安监局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对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财政资金收支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过程中还查阅了齐同真同志提交的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和县安监局有关文件、工作总结等资料。并根据工作需要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调查。在安监局和有关同志的积极配合下,按期完成了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
(四)财务收支情况
县安监局机关账面反映,2014年收入总额1162232.73元,支出总额1168066.46元,当年超支5833.73元。
2015年1月至5月,收入总额995939.75元,支出总额1063670.40元,截至2015年5月底超支67730.65元。
截至2015年5月底,资产总额821214.26元,负债总额0元,净资产821214.26元。
(五)“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1.公务接待费支出情况
2014年公务接待费支出12406元,占公务支出202452.45元的6.12%;2015年1至5月份公务接待费支出4361元,占公务支出56060.30元的7.78%。
2.公务车运行维护费支出情况
2014年公务车运行维护费支出87976元,占公务支出202452.45元的43.45%;2015年1至5月份公务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7735元,占公务支出56060.30元的49.47%。
二、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及评价
齐同真同志任职期间,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履行经济责任方面带领局干部职工主要做了以下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工作决策部署,推进局各项工作平稳较快发展。获得2014年县政府综合考评先进单位一等奖。
县政府未对县安监局下达2014年和2015年度经济责任目标。
审计结果表明:齐同真同志担任县安监局局长期间,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及省市县安全生产决策部署,采取多种措施和专项行动监管安全生产活动,保证了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但审计也发现,县安监局在财务收支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在本次审计提供的资料中,未发现齐同真同志存在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意见和责任界定
(一)违规使用现金
2014年县安监局使用大额现金列支汽油费、资料费等18680元。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八条“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一千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报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应严格按规定执行。
齐同真同志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二)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33662元
2014年县安监局办公费、培训费和招待费科目列支图书、资料、学习培训、加班就餐等费用33662元,未付清单、培训通知、审批单等明细资料。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以后应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齐同真同志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三)固定资产未入账
2014年县安监局购置图书、电脑款共计5000元,应记未记固定资产。不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规定,责令补记固定资产。
齐同真同志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四、审计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现金管理,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限额使用现金。
(二)加强对会计原始凭证审核,完善原始凭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时入账。
齐同真同志和浚县安监局应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切实抓好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浚县审计局。
齐同真同志如对本报告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浚县审计局申诉。
2015年12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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