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8-28 09:46 我要投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监理质量,保障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监理)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其中,甲级资质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 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发布全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情况及相关信息。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管理权限负责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具体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许可条件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第六条 申请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甲级: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二)乙级: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含)以上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人防工程。
(三)丙级: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含)以上监理资质;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第七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的监理业务。
(二)乙级:可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不大于2万平方米且抗力等级5级(含)以下的人防工程和所有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的监理业务。
(三)丙级:可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且抗力等级6级(含)以下的人防工程和所有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的监理业务。(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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