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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2)

[摘要]1、被告人乔俊刚供述:2001年至2003年8月份我是多经公司开发区“以路换地”工程小组的成员。“以路换地”工程的建设资金来源于施工方垫资和卖地预收地款筹集。在单项工程决算以后,我安排卜志甫到财务科和生产科核...

1、被告人乔俊刚供述:2001年至2003年8月份我是多经公司开发区“以路换地”工程小组的成员。“以路换地”工程的建设资金来源于施工方垫资和卖地预收地款筹集。在单项工程决算以后,我安排卜志甫到财务科和生产科核对材料节约、工程效益、工程进度、工程安全,拿出根据奖励文件应该发放的奖金数额后,向我、李军立和田**汇报,经我、李军立和田**商量后,由田**最终决定发放奖金的数额,有时由我安排卜志甫,有时由李军立安排卜志甫,有时由田**安排卜志甫具体写发放奖金的申请,都是由我在申请上签初步意见,再由田**决定并在申请上签字后发放,只发给工程小组的8个成员。奖金具体每人发多少,我们工程小组的成员开会研究定的,田**、李军立和我的数额一样,其他5个成员的数额一样。津贴每个人发的都一样,每人每月600元。我们工程小组成员发放奖金、津贴是依据多种经营公司制定的《关于“以路换地”土地开发项目各项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中的工程项目考核办法发放的,是工程效益奖。多经公司按照矿务局的规定实行包干工资以及包干工资延伸出的绩效工资。包干工资就是年初按照预算经营额,根据比例提取用于工资发放,具体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绩效工资就是每年经营额超过年初预算,对超过部分请示矿务局劳资处后,根据年初确定的比例,从超额部分提取用于工资发放。我们工程小组发放的奖金、津贴没有列入多经公司包干工资和绩效工资,走的是成本帐。因为工程资金没有存在矿务局内部银行,而是存在外部银行,工程上的资金封闭运行,工程所有费用都列支工程成本,当时田**、李军立和我一起商量决定,凡是用于工程的费用都从工程资金里面出。每年年终多经公司财务科进行核算时,把“以路换地”工程利润纳入到多经公司的利润。我共

领奖金和津贴是138 000元。2003年10月份,矿务局纪委处理多种经营公司发奖金事的时候,我把这钱全部退给纪委了。

2、被告人李军立供述:2000年底鹤壁矿务局多经公司和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协议,由多经公司在开发区修一些路,开发区管委会给多经公司一块地抵修路款。后多经公司成立工程小组对“以路换地”工程进行管理,组长是我和公司经理田**,副组长是公司总会计师乔俊刚,成员有郭东方、卜志甫、杜宝富、李成山、谢拂晓。当时矿务局多经公司没有出资,建设资金是矿务局多经公司通过卖地预收地款筹集,都存到外部银行了。之所以没有存到矿务局内部银行,主要是因为当时多经公司一直亏损欠矿务局钱,如果把资金存到内部银行就冲账了,这样工程资金不能得到保障。多经公司2001年和2003年制定了两个文件都有对工程小组发放各项奖金的规定,津贴也是经过研究的,每人每月600元。每次发放奖金前,田**都会给我通报商议一下,有时是田**、乔俊刚和我一起商议单个工程结束了,奖金该给大家兑现就兑现,有时田**单独给我通报。具体每次发多少奖金,有时是田**、乔俊刚和我研究后确定的,有时是田**和乔俊刚确定后,田**给我通报一下,由卜志甫具体负责发放奖金、津贴。工程小组发放的奖金、津贴只给小组的8名成员,钱是卜志甫从公司财务科借的款中支出,从工程帐上列支。矿务局实行的是包干工资政策,多经公司也是实行的包干工资政策。包干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工程小组发放的奖金、津贴没有列入包干工资,它是工程上发生的费用,是从工程成本中支出,这是经过田**、乔俊刚和我商量的,但矿务局不允许在包干工资之外再发放奖金和津贴。我发的奖金和津贴与田**、乔俊刚的一样,2003年9、10月份,矿务局纪委查处时,我爱人陈素珍把我发的奖金、津贴全部退给局纪委了。

3、被告人卜志甫供述:2001年初矿务局多经公司成立了“以路换地”工程小组,组长是公司经理田**和党委书记李军立,副组长是乔俊刚,成员有我、郭东方、谢拂晓、杜宝富、李成山共8人。工程中的材料费用是我负责的,钱是我从财务科借的备用金,用于买工程材料和发奖金、津贴。发奖金、津贴的人员和数额是乔俊刚安排的,发放范围是工程组的8个成员,发放的根据是鹤煤多总办[2001]第7号文件和鹤煤多经办[2003] 27号文件。奖金是依据文件按乔俊刚提供的数额,我写请示报告,先由乔俊刚在报告上签字,再由田**签字,我按乔俊刚提供的数额造表,田**、李军立、乔俊刚的多,我们5个人的比领导的少。津贴数额是田**还是乔俊刚说的记不清了,每人每月600元,包括夜班费、生活补助、野外补助、节假日加班费,是田**还是乔俊刚安排让我写的请示,田**在上面签的字,我造的表。发放奖金和津贴经过田**和乔俊刚批准了,没有经过审核领导小组批准。每次发放奖金、津贴的报告交给财务科冲借款,开发区的每个建设路工程结束后发一次,我分的奖金和津贴一共7万多元。2003年10月份左右,鹤壁矿务局纪委处理多种经营公司发奖金的事,让我退了这7万多元钱,后来有人去矿务局纪委说这个事,我自己也去找过,纪委的武**把2万多元的补助钱退给了我。除了在工程小组发放的奖金、津贴,我在多经公司的工资、奖金还正常领取。

4、证人田**(原多种经营总公司总经理)证言:2000年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和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协议,由矿务局多种经营公司在开发区修一些路,开发区管委会给矿务局多经公司一块地抵修路款。协议签订后在2001年年初,矿务局多种经营公司成立了开发区工程小组对“以路换地”工程进行管理,组长是我和公司党委书记李军立,副组长是公司总会计师乔俊刚,成员有卜志甫等8人组成。“以路换地”工程的建设资金是多种经营公司通过卖地预收地款筹集的,都存到外部银行了,因为多种经营公司在矿务局内部银行是透支的,为了保证工程资金的需求,保障专款专用,所以资金都存到外部银行了。2001年、2003年公司经过研究制定了两个文件,都有对工程小组的人员发放奖金的规定。津贴是公司参照矿务局在新区干工程发放津贴的标准,由我在班子成员开会时给大家通报确定的。发放的程序是在单项工程决算后,由乔俊刚按照文件提出发放奖金的申请,我安排乔俊刚根据工程效益情况确定奖金数额,并由乔俊刚在发放奖金的申请上签初步审核意见后,由我签字同意后发放。津贴每月按照定的标准,由乔俊刚和我签字后发放。每次发放奖金前,我和李军立、乔俊刚都会在一起商议一下,单个工程结束了,奖金该兑现就兑现。每月发津贴时,我们三个也会通气,该发就给大家发了。发放各项奖金、津贴原则上只发给工程小组的8个成员,具体每人发多少,都是我安排乔俊刚拿出意见后报我同意,通常是卜志甫具体负责发放。工程小组人员发放奖金、津贴的钱,从工程账上列支。矿务局实行包干工资政策,多经公司实行的也是包干工资政策。工程小组发放的奖金、津贴没有列入包干工资,而是列入工程成本了,这违反了矿务局的包干工资规定。在“以路换地”工程上,我共得了11万元左右奖金、津贴。大概在2003年10月份,矿务局纪委查处工程小组人员发放奖金的事时,我把发的奖金、津贴的钱全退给纪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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