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2-22 13:41 我要投稿
浚县审计局对县档案局副局长张金根同志主持工作期间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中共浚县县委组织部浚组﹝2015﹞11号的委托,浚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于2015年10月27日至11月10日,对浚县档案局副局长张金根同志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主持工作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浚县档案局及有关单位对其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浚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浚县档案局基本情况
县档案局隶属县政府的一级预算单位,是全县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档案业务培训、检查等工作。截至2015年5月底机关共有干部职工30人,其中:在职人员19人、离退休人员11人,内设办公室、档案管理股、业务指导股三个股室。
(二)张金根同志情况
张金根同志于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主持单位全面工作。
(三)实施审计情况
本次审计以张金根同志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为主线,以张金根同志守法、守纪、守规和尽责情况为重点,以张金根同志任职期间县档案局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对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财政资金收支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过程中还查阅了张金根同志提交的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和县档案局有关文件、工作总结等资料。并根据工作需要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调查。在档案局和有关同志的积极配合下,按期完成了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
(四)财务收支情况
县档案局机关账面反映,2014年收入总额1314247.29元,支出总额1277111.06元,当年结余37136.23元。
2015年1月至5月底收入总额440834.80元,支出总额440117.78元,当期结余717.02元,累计结余375867.80元。
截至2015年5月底,资产总额1302315.30元,负债总额零元,净资产1302315.30元。
(五)“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县档案局2014年4月至12月商品和服务支出49415.71元,其中:招待费支出5008元,占公务费的10.13%;交通费支出12295元,占公务费的24.88%。2015年1月至5月商品和服务支出25704.98元,其中:招待费支出260元,占公务费的1.01%;交通费支出7516元,占公务费的29.24%。
二、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及评价
张金根同志任职期间,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履行经济责任方面带领局干部职工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工作决策部署,推进局各项工作平稳较快发展。一是争取资金加大档案馆设备投入,确保档案安全;二是通过档案执法检查和协助档案认证升级,提升县级各部门档案管理水平;三是获得了市档案局2014年先进工作者。
(二)县政府未与县档案局签订经济工作目标
审计结果表明:张金根同志主持县档案局工作期间,通过加大档案馆投入、档案执法检查、协助档案认证升级工作,使全县档案工作进一步向法制化、规范化迈进。但审计也发现,县档案局在财务收支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在本次审计提供的资料中,未发现张金根同志存在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意见和责任界定
(一)违规发放福利3450元
县档案局2015年2月在事业支出—工会福利费科目补发2014年(12人)职工福利3450元。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滥发钱物和赠送礼品的通知》第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违反规定,在平日或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节日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滥发奖金、补贴、津贴、不准随意扩大补贴、津贴范围或提高标准。不准以各种名义的形式(包括无偿、单位补贴、公款垫付和长期挂帐等)发放或变相发放各种食品、生活用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限期退回。
(二)违规使用现金4049元
县档案局2014年5月使用大额现金列支值班室电视机和值班用品4049元。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六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和第八条“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一千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报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今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张金根同志对上述问题应负领导责任。
(三)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9250元
县档案局2014年5月至7月列支的办公、驻村用品和修缮等费用9250元,未附清单或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今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张金根同志对上述问题应负领导责任。
(四)未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
县档案局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会计总账未设置现金、银行存款和事业结余等科目,总账只反映事业收入和支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责令纠正。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15年4月20日县档案局与艺涵工程装饰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修缮合同维修县档案局一楼东头办公房10间,工程造价34480元。2015年6月30日工程竣工决算经县财政局评审(浚财结评【2015】62号),审定金额34480元。截止2015年10月底,工程资金尚未拨付。张金根同志与田希福同志交接资料中已注明该事项。
五、审计建议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纪律,禁止发放各种福利。
(二)进一步规范现金管理,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限额使用现金。
(三)加强对会计原始凭证审核,完善原始凭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完整、规范地记录会计账薄。
张金根同志和县档案局应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切实抓好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浚县审计局。
张金根同志对本报告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浚县审计局申诉。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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