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9-09 09:33 我要投稿
新政〔2015〕48号
新镇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镇镇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
《新镇镇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并报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镇镇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新镇镇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镇住房保障体系,解决住房困难群体居住问题,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鹤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鹤保安居〔2011〕1号)、《鹤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交办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重点工作的函》(鹤保安居办〔2015〕7号)、《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10个部门支持服务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鹤办〔2013〕24号)、《浚县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售管理办法》(浚政〔2013〕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镇镇祥和二区800套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申请、租赁、出售、退出及监督管理。新镇镇公租房的出租出售管理,应坚持统筹房源、先租后售、租售并举、规范管理、积极稳妥、公开公平的原则,逐步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第三条 新镇镇公租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公租房的分配管理工作。镇纪检监察、司法、财政、国土、住建、民政、公安、社保、地税、国税、工商等部门及各管理区、各行政村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租房分配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新镇镇公租房出租出售对象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的本镇住房困难家庭、农村转移人口、进镇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等住房困难家庭。
第五条 公租房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租房:
(一)经房产管理部门认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以下(含25㎡)的本镇住房困难家庭。
(二)在我镇投资、经商,有工商营业执照,且在镇区无住房的。
(三)在我镇就业,与用工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镇区无住房的。
(四)在我镇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且在镇区无住房的。
(五)自愿退回已规划宅基地,或符合农村申请宅基地条件,自愿放弃宅基地的进镇农民,且在镇区无住房的。
(六)因社区建设、道路建设或其他项目建设中失地农民、住房困难的家庭。
第六条 一个家庭限定承租或购买一套公租房。
第三章 公租房出租出售管理
第七条 本次出租出售房源为新镇镇祥和二区800套公租房。
第八条 公租房租金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报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九条 公租房的出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审计、住房保障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并给予一定优惠,定期调整,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出售公租房涉及的契税、印花税等,按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公租房申请配租、配售信息管理平台和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户一档”。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确保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根据申请家庭住房信息变动情况实行公租房档案动态管理,及时变更住房档案,为续租、腾退、配售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保证。
第四章 公租房出租出售程序
第十二条 公租房的申请以家庭为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租房承租或购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劳动(聘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等相关材料;
(三)新就业职工为大中专毕业生的(含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需提供学历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书,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承诺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允许代理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实行两级审查和公示制度。
申请人所在管理区负责受理和资格初审工作,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对初审合格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合格后报镇公租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镇公租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审合格名单统一汇总,上报县信息核对中心进行核对。通过核对合格名单由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示,公示合格后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公租房出租出售方式
(一)根据租赁或购买对象的家庭结构、代际关系和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套型住房。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岁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劳动模范、享受低保人员给予优先出租出售。
(三)公租房分配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采用全程公开、透明操作、现场选号的方式进行。在确定参加选号家庭范围后,结合分配住房套型,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公开选号,直接确定家庭所对应的房号。对符合规定优先出租出售的家庭,优先保障。
(四)选房确认后,申请人在收到配租通知单30日内,凭配租通知单、身份证明,与公租房产权单位签订合同。
租赁公租房时,租赁双方应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内容包括:房屋情况、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权利、义务、腾退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交纳租金。
出售公租房时,买卖双方应签订购房合同,明确房屋价格、付款方式、修缮责任,以及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租房租售公开选号活动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公租房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公租房租售收入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等支出。
第六章 公租房物业、运营及权属登记
第十七条 公租房物业管理活动坚持“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镇、居委会两级物业管理体系。
承租户应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或租赁期满后,符合购买公租房相关规定的,可申请购买居住的公租房;在租赁期满后,符合续租条件的可申请续租;未符合续租条件的要限期腾退。
第十九条 申请购买公租房的,按照《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购房户缴纳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在保障对象购房时按照规定缴纳,并将代收款项转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 申请购买公租房者缴清购房款和专项维修资金后,由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该房屋所有权属个人合法房产。购买的公租房可以继承、抵押,但不能上市交易,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交易行为。如需要售出,由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予以回购。
第二十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改善公共服务,促进转型升级,提高公租房的社会效益,将公租房的物业管理、公共设施管理等工作委托给投资公司或相关企业,并签订委托协议。镇政府加强监督管理,严把各项程序,确保公租房出租出售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章 公租房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镇纪检监察、财政、司法等部门要全程监督,确保公租房出租出售工作公开透明、积极稳妥推进。
第二十三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对在公租房出租出售过程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即日起执行。本镇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与上级政策不符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新镇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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