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7-08 10:34 我要投稿
为进一步健全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规范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切实解决产业聚集区中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和创新创业人员等的住房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鹤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鹤保安居[2011]1号)、《浚县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售管理办法(试行)》(浚政[2013]23号)及《关于调整2013年度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补贴标准的通知》(浚保安居〔2013〕2号)文件要求,按照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结合产业聚集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本次出租的保障房为政府投资建设的浚县马村、永和社区廉租住房项目,坐落于工业路东、长丰大道北、衡山路南,建筑面积为一室一厅和二室一厅,41-50平方米的户型,共1968套。
二、 申请对象和条件
(一)产业集聚区务工人员
产业集聚区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与产业聚集区内所在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
3、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城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平方米(含)以下的。
(二)新就业人员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大中专毕业生至申报时毕业未满5年;
2、与产业聚集区机关或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
3、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城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平方米(含)以下的。
(三)创新人员
来产业聚集区的创新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与产业聚集区企业、事业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2、中高级技术人员或中高级管理人员;
3、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城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平方米(含)以下的。
(四)创业人员
来产业聚集区的创业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法人;
2、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城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平方米(含)以下的。
(五)其他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较高成绩来产业集聚区工作人员。
三、 公租房租金标准和缴纳办法
(一)租金标准
公租房租金标准实行县政府定价,由发改、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维修费、管理费、保障能力、保障对象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公租房租金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租金缴纳办法及管理
租期原则为3年,租金按年收取,在下一年开始前一个月缴纳下年租金。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租金的,产权单位将收回租赁住房。
公租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人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租房偿还贷款及公租房物业管理、日常维护等开支。
四、 分配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则,一个家庭限定承租一套公租房。
五、 公租房分配审核程序
(一)申请及初审核查(一个月)
1、申请人以家庭和符合条件的个人为基本申请单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企业或单位工作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创新创业人员向所在企业或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企业或单位初审核查,之后以企业或单位集体申报。
2、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书,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2)住房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
(3)工作证明,在企业或单位工作的需提供工作证明和劳动合同及劳动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4)学历及职称证明等专业性证明;
(5)其他有关相关材料。
3、以上所有应提供的资料报齐后,由所在企业或单位进行初审核查,核查后在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和单位将汇总表(加盖公章)及相关资料报产业聚集区管委会进行复审。
(二)复审公示(半个月)
产业聚集区收到企业和单位报来的资料后,报县民政局核对中心,对申请人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通过查证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广泛调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3日内向房管局提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地将审核意见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作为公租房分配对象进行登记,并通过一定方式公开结果。
六、分配入住(二个月)
公示期满后,对于无异议的人员在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产业聚集区按照以企业为单位合理居住的原则组织公开、合理分配。
分配后申请人须与产业聚集区签订承租协议并按规定缴纳租金,严格遵守小区物业管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签约及缴纳相关费用的,取消保障资格。
分配结果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七、动态管理
退出机制,县产业聚集区每年对享受保障住房的住房、收入和家庭成员进行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保障住房:
(一)享受保障住房的家庭,住房得到改善,超出人均住房标准的;
(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三)将所承租的保障房出借、转租、调换或者改变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保障房居住的或累计半年以上未缴纳保障房租金的;
(五)违反保障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八、监督管理
1、本次公租房分配工作接受县监察、审计、司法、财政等部门的全程监督,确保出租工作公开透明;
2、对在公租房分配工作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
3、对隐瞒家庭住房状况,骗租保障住房的家庭和申请人,由产业聚集区收回住房,已入住的,责令其按同期市场平均租金标准补缴房租。
九、本方案由浚县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方案自2015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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