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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一法官珍藏的百年前判决书 民国打官司抄录费百字5分

[摘要]判决书晨报记者陈志付摄 晨报讯(记者陈志付)“100年前这起家族成员之间的田产纠纷案件,由当时的县长亲自审理并签发判决书,该判决书文本很规范、判决很严谨、保存很完整,对研究我国清朝末年到民国初年的司法体制和民事诉讼程序有很高的价值。”1月4日,...

浚县一法官珍藏的百年前判决书 民国打官司抄录费百字5分

判决书晨报记者陈志付摄

  晨报讯(记者陈志付)“100年前这起家族成员之间的田产纠纷案件,由当时的县长亲自审理并签发判决书,该判决书文本很规范、判决很严谨、保存很完整,对研究我国清朝末年到民国初年的司法体制和民事诉讼程序有很高的价值。”1月4日,市收藏协会副会长常兆雪对一份民国四年1915年)的判决书做出如此评价。他说,民国早期的判决书能够完整地保存到今天,非常罕见。

  由浚县法院法官刘永亮珍藏的这份判决书签发自民国四年三月十六日,其正文分“主文”、“事实”和“理由”三个部分,落款为(云南省)“弥渡县知事陈本虞”。

  根据该判决书阐述的“事实”可以看出,早在清光绪年间,当地李姓一族的田产租赁协议就已经为民国四年的这场官司埋下了伏笔。承租人李朝彦耕种这块田产“业经二十余年”,后由其子李德盛继续承管。到了民国三年,李罗兆等人合族众议,欲在这块田地上(李炳物)为已故的李炳安碑,因而与李朝彦之子李德盛产生了纠纷,将官司打到县衙。民国四年,时任县长(知事)陈本虞“经传案审理讯悉前情,应即判决”。

  陈本虞签发的这份判决书“主文”中说:“判令李德盛将价钱二十伍千文交由李罗兆等具领,作李炳安碑之资,此田一块仍归李德盛照管,李炳之子李九贵日后回家,得向李德盛照原价二十五仟文取赎。裁判费陆钱,抄录费照章每百字伍分计,共壹千壹佰陆拾字,合银伍钱捌分,归两造平均负担。”

  做出上述判决的“理由”是:“查此田一块既系李炳之业,李炳身故,其子李九贵外出未归,复经族众议决,给李朝彦父子管业,迄今已三十余年。按之时效,李德盛已当然取得此田之所有权。李罗兆等自不应向李德盛索取田价。惟念安碑系属正用,索价尚有理由,故不得不照时议价,以作安碑之资。据上理由,特为判决如主文。”

  该判决书在最后说:“此案本县为第一审判决,后该当事人如有不服理由,应于判词达到二十日内按级上诉。倘上诉期间经过,即为判决确定此判。”

  值得一提的是,与现今判决书稍有不同的是,民国四年这场官司的判决结果即“主文”写在了判决书的前面,而今天通常都把判决结果写在判决书的后边。而且,一百年前打官司除了要缴纳裁判费之外还要承担抄录费,抄录费是按每百字5分钱计算的。

  “该判决反映了百年前民国政府的县长亲自审理民事纠纷的概况,对研究清末民初时期民事诉讼审判方式、判决格式有重要意义,具有一定的学术研究价值和收藏价值。”浚县政协文史委员会研究员何改新说。据民国三年(1914年)二月颁布的《国币条例》

  1银圆=10角=100分

  1银圆=10角=“当十”的铜元300枚=3000枚铜钱=3000文

  1银圆≈100元人民币(按时价折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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