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6-24 10:39 我要投稿
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分配方案
为解决我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退回宅基地且无住房农民的住房问题,确保201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省、市公租房分配管理办法及《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按照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方案如下:
一、保障房源
位于开发区城北工业区,属集中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项目,共1220套住房,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至60平方米,分一室一厅和两室一厅两种户型。
二、申请对象和条件
(一)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辖区常住户籍;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
3.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2015年度符合廉租住房补贴条件的家庭如果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保障,配租后,原补贴停发。
(二)新就业人员
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至申报时毕业未满5年;
2.与开发区(开发区管委会、城北工业园区、东杨工业园区、金山工业园区)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4.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开发区无私有房产(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三)外来务工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与开发区(城北工业园区、东杨工业园区、金山工业园区)所辖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非本区户籍人员;
2.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
3.有固定收入并有支付能力的证明;
4.连续2年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5.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开发区无私有房产(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四)退回宅基地的进城农民
1.由所在村委会出具村民证明和宅基地退回证明;
2.在本辖区无其他私有房产(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三、审核程序
(一)申请
1.开发区辖区的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创新创业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到所在办事处领取《申报表》如实填写并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二)初审及公示
1.开发区所辖办事处负责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退回宅基地农民的初审及公示工作。
2.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创新创业人才的初审工作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各用人单位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统一将汇总表和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工业园区办事处审核。
(三) 复审
1.开发区市政建设管理局按照《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对办事处上报的申报人员进行复审。
(四)公示、确认
申报人员经复审合格后,在开发区网站进行公示,并上报鹤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分配入住
公示期满后,对于无异议人员,符合保障条件的申报人员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公开进行分配。
分配后,申报人员须与建设单位签订承租协议缴纳租金和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遵守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在规定时间没有签约缴纳相关费用的,住房保障部门将取消保障资格。
五、租金标准及缴纳办法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根据维修费、管理费、保障能力、保障对象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租金按年收取,在下一年开始前一个月签订租赁合同,缴纳下年租金。超过3个月不缴纳租金的,产权单位将收回租赁住房。
六、违规处理
在公租房分配过程中,如审核单位对申请人资格审核不严出现问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处以罚款,并取消申报人资格。承租人违反协议约定的,应主动退出。逾期未退出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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