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2-09 09:55 我要投稿
(三)市发改委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申 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和实地考察,商市企业服务局、科技 局和财政局提出备选项目和扶持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 建设投资集团或市商业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四)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市发改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 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
(五)产业扶持资金的回收由市发改委、企业服务局、 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市建设投资集团或市商业银 行协同。产业扶持资金按月结息、按期归还,对按期归还的
给予扶持金额 5%?10%的奖励;否则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降低贷款信用等级,并取消以后年度各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项目贴息资金具体管理程序为:
(一)市企业服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全市产业发展实 际,编制并发布项目贴息资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申 报材料,按企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市企业服务局。
(三)市企业服务局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 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和实地考察,商市发改委、科技 局和财政局提出备选项目和扶持方案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下达正式资金使 用计划。
(五)项目实施单位按市财政局的要求提供资金拨付申 请材料,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拨付资金。
(六)资金实行分批拨付,市财政局先预拨下达资金使 用计划 50%的资金,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和县区财政配套资金 到位后,市财政局拨付其余资金。
(七)项目实施期结束后,由市企业服务局组织有关部 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具体管理程序为:
(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全市产业发展实际, 编制并发布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申
报材料,按企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申 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和实地考察,商市发改委、企业服务 局和财政局提出备选项目和扶持方案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下达正式资金使 用计划。
(五)项目实施单位按市财政局的要求提供资金拨付申 请材料及县区财政配套资金到位证明,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 拨付资金。
(六)项目实施期结束后,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部门和 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企业收到资金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跟踪和监督检查制度
(一)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 政部门对该项目的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产业发展基金扶持项目进行 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实施进展 和计划执行等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对产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进 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资金使用、账务处理及配套资金到位等情况,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区也要加强对产业发展基金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
(三)项目实施单位应于每季度终了 10 日内向有关业 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项目进度报告和财务报表。进度 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概述、总体进展、时间节点完成情况、 资金筹措与使用、项目组织管理等。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实施单位要及时进行项目决算 审计和验收,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 政部门,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组织竣工 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业投资项目应选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决 算审计,其中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 管部门指定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计。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企业自筹及其他资 金未按时到位,将停止产业发展基金拨付;对产业发展基金 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 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责 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出台后由市发改委、企业服务局、科 技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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