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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主要措施

[摘要]一是要依法建设,加强监督。 《人民防空法》和其他人民防空法规,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原则、标准、程序、分工、保障和维护管理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既是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依据,又是搞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重要法律保证。认真贯彻执行这些...

  一是要依法建设,加强监督。

  《人民防空法》和其他人民防空法规,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原则、标准、程序、分工、保障和维护管理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既是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依据,又是搞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重要法律保证。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法规,是实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目标的最根本措施。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以人民防空法》和其他人民防空法规为依据,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防空工程,要责令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健全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机构,可在现有编制员额内明确专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同时不断提高法律素质,熟悉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是要与城市建设统筹规划,同步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根据城市建设的长期、中期、近期发展计划,制订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全面部署一定时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进度、规模、类型和布局,并将其与城市发展计划相融合、相协调。在规划过程中,既要考虑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功能,又要考虑平时的使用效益;城市的基础建设要与人民防空工程统筹兼顾,紧密配合,协调发展。

  三是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审批和开发利用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有限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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