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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经济开发区管委关于印发《开发区区旗、区徽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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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经济开发区管委关于印发《开发区区旗、区徽管理规定》的通知[鹤开管〔2011〕2号] 时间:2011-05-27  点击次数:

  鹤壁经济开发区管委关于印发《开发区区旗、区徽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局(办)、园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开发区区旗、区徽管理规定》已经开发区管委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元月十日

  鹤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区旗、区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区旗、区徽的尊严,增强市民热爱开发区、建设开发区的观念,规范区旗、区徽制作和使用行为,根据工、管委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制作和使用区旗、区徽,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区旗、区徽是开发区的象征和标志,应当予以尊重和爱护。

  第四条 工会负责区旗、区徽制作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旗、区徽图案的著作权属于开发区管委。任何公民和组织侵犯区旗、区徽图案著作权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会场、礼堂、会议室、会客室、办公室等场所的适当位置可以悬挂或使用区旗、区徽。

  第七条 凡国旗与区旗同时升挂、悬挂、使用时,国旗应当大于区旗,应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国旗在右,区旗在左(“左”、“右”的位置应以旗的正面面向观众为基准)。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

  凡国徽与区徽同时悬挂、使用时,处理原则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八条 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区旗、区徽。

  第九条 区旗、区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商业广告。

  第十条 区旗、区徽必须按照开发区制定的标准制作。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鹤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徽制作说明

   2、鹤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区旗制作说明

  附件1:

  鹤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徽制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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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徽是由香港区旗区徽的设计者著名设计师肖红设计

  1、下部图案寓意开发区位于淇水之滨。

  2、水上圆珠象征开发区是中原大地一颗璀璨的明珠。

  3、上部仙鹤代表鹤壁;展翅的仙鹤寓意开发区在中原大地腾飞高翔。

  4、图案圆环,代表鹤壁开发区如一轮红日,蒸蒸日上。

  附件2:

  鹤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区旗制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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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区旗主题图案参照开发区区徽设计。

  1、 下部图案寓意开发区位于淇水之滨。

  2、 水上圆珠象征开发区是中原大地一颗璀璨的明珠。

  3、 上部仙鹤代表鹤壁;展翅的仙鹤寓意开发区在中原大地腾飞高翔。

  4、 图案圆环,代表鹤壁开发区如一轮红日,蒸蒸日上。

  二、区旗下部文字“鹤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并注英文。

  1、 利用粗黑体:庄严、大气、铿锵有力。

  2、 下注英文,象征开发区以开放、开拓、创新、创业的精神走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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