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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鹤壁市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摘要]关于印发鹤壁市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名:鹤壁市人民政府 分类:政策 创建于:2011-08-21 被查看:1352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关于印发鹤壁市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名:鹤壁市人民政府

分类:政策  创建于:2011-08-21 被查看:1352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鹤壁市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加大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力度,加快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宝山集聚区)发展,进一步提升产业发展层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集聚区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工业企业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环保等政策。 (二)符合宝山集聚区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 二、土地方面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凡入驻宝山集聚区的企业,原则上均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工业用地50年,配套商服业用地40年。 (三)投资强度:凡入驻宝山集聚区的工业企业,单位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公顷2250万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其中,三类工业用地单位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公顷3000万元。 (四)投资超过100亿元的,宝山集聚区负责“七通一平”(通路、通电、通给水、通排水、通讯、通燃气、通热力);其他项目宝山集聚区负责“五通”(通路、通电、通给水、通排水、通讯)。 (五)奖励措施:投资者一次性购得土地使用权,在满足宝山集聚区其他入驻条件情况下,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每亩给予4.5万元—11.2万元的奖励,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完成20%后奖励60%,竣工验收后奖励剩余的40%。 1.对新建一次性投资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土地使用面积每亩给予11.2万元奖励。 2.对新建一次性投资50亿元—100亿元(含50亿元),且属于宝山集聚区相关产业龙头的企业,按照土地使用面积每亩给予10万元奖励。 3.对符合以下之一条件的企业,按照土地使用面积每亩给予8万元奖励。 (1)新建一次性投资10亿元—50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 (2)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属国家级重大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有重大科研成果且主导产业在国内同行业中位于前三的企业。 4.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按照土地使用面积每亩给予6万元奖励。 (1)新建一次性投资5亿元—10亿元(含5亿元)的企业。 (2)主导产业在国内同行业中位于领先地位,属省级重大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 5.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按照土地使用面积每亩给予4.5万元奖励。 (1)新建一次性投资3.5亿元—5亿元(含3.5亿元)的企业。 (2)主导产业在省内同行业中位于领先地位的省市重点企业。 6.企业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条件的,按就高一项享受优惠政策,所享受优惠政策不叠加。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属县区和宝山集聚区按税收分享比例承担。 7.各县区招商引资企业或现有企业新迁入宝山集聚区的,可享受以上优惠。 8.对上述奖励措施不能涵盖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五)土地转让:入驻宝山集聚区的企业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实际投资额达到出让合同约定投资额25%以上(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属于成片开发土地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经宝山集聚区管委同意,可按有关程序进行转让。转让时需补齐所享受的奖励,并依法补缴或缴纳相关税费。 (六)其他条件 1.入驻宝山集聚区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后,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满一年未开工的,除按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外,还要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二年以上的,将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入驻宝山集聚区的企业要按规定期限完成投资并建成投产。延期投资的,每延期半年扣除政府奖励的5%,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不能按期建成投产的,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3.对投资强度达不到要求的企业,政府奖励相应减少、取消或退还。 三、税收方面 (一)对宝山集聚区内新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工业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由项目受益地方财政将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全部返还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第3年至第8年,将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返还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其中,对被省级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新建工业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由同级财政将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全部返还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第4年至第8年,将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返还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二)对宝山集聚区内研发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业务收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科委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00〕086号)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对于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的物流企业,需引进国外先进设备的,按有关规定减征或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加快宝山集聚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进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服务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自认定(复审)合格的当年起可依照规定申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在宝山集聚区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新入驻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确需加速折旧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执行。 (六)实行税收分享机制。各县区在宝山集聚区建设的工业项目,包括招商引资项目,由宝山集聚区负责统一管理,有关投资、产值、利税等统计指标仍计入该项目隶属县区。县区跨行政区域在宝山集聚区新建项目用地,原则上按国家挂牌价出让,确需优惠的,土地成本价与优惠价(优惠价低于成本价)的差额部分,由项目所属县区和宝山集聚区所属县区按总体优惠额7∶3的比例分摊。企业自建设之日起10年内,城建税划给宝山集聚区、教育费附加由承担宝山集聚区内居民教育事务的市、县区分享;项目建设中产生的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由宝山集聚区所属市、县区按土地归属分享,其他税收统一划给企业隶属市、县区;从第11年起,以第10年为基数,企业新增税收部分,所隶属市、县区分享70%,宝山集聚区分享30%,通过财政年终结算办理。 四、财政金融方面 (一)宝山集聚区的重大项目优先列入和申报省、市年度重点项目,优先上报争取国家和省专项扶持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由企业所属市、县区给予1—2年银行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标准按现行银行基准利率的50%执行,每个项目贴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项目开工后,拨付贴息额度的50%,项目建成投产后拨付剩余的50%。 (二)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宝山集聚区内重点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扩大对宝山集聚区内投融资公司和重点企业的授信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要重点扶持、加快审批。支持宝山集聚区内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公司和重点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上市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在宝山集聚区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信用担保机构要重点支持宝山集聚区内的企业。 (三)对财政贡献较大的企业,在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上可由受益地方财政适当给予贷款贴息。 五、环境容量方面 (一)将有限的环境容量向宝山集聚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倾斜。区域减排腾出的环境容量指标优先支持宝山集聚区内重点项目建设。对宝山集聚区内的重大项目,优先保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已没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重点产业项目,通过“关小上大”、区域替代、排污权交易等措施解决排放指标。 (二)对宝山集聚区内的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优先争取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对宝山集聚区内的污染治理项目,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积极推进宝山集聚区内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工作,建立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始权有偿分配、排放权交易等制度,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运营。 六、规费减免方面 凡入驻宝山聚集区的工业企业,实行减免收费政策。对鼓励类重大项目,企业设立和基本建设阶段所涉及的市级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包括土地登记费、文物勘探费、市政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地籍测绘费、新型墙体材料基金、房屋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防雷监测费、图纸审查费、建筑市场交易中心收费、工程档案资料整理费、房屋勘丈测绘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企业除外)等,均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征收,总投资超1亿美元或5亿元人民币的项目实行零收费。对投资鼓励类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在设立过程中发生的工商登记和验资费,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 七、鼓励自主创新方面 (一)鼓励加强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鼓励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中心,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支持建立各种形式的产业孵化基地和科技创业中心,完善功能,提高服务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在宝山集聚区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立面向企业和社会的开放性公共创新平台。新建立1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以上重点实验室,项目受益地方财政奖励其30万元;新建立1个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项目受益地方财政奖励其50万元。 (二)加大人才政策支持。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由所在地政府在科研启动经费、岗位津贴以及级别待遇、住房补贴、家属随迁等方面予以重点照顾。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参与宝山集聚区内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对以技术转让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7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对宝山集聚区内企业通过校企联合、订单培训等形式开展的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三)对宝山集聚区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政府优先采购。 八、服务保障方面 (一)凡入驻产业聚集区的企业,实行“一站式”帮办服务。在签订有效协议后,入驻企业的报批手续由宝山集聚区牵头负责限时办结,同时帮助企业解决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二)保障用工需求。围绕产业发展需求,修订完善相关政策,定期组织开展专场招聘会,积极引进急需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和技能人才。开展校企合作共建,充分发挥我市职业院校作用,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向企业提供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建立宝山集聚区技能劳动者信息库,定向为宝山集聚区培训适岗人员。 (三)鼓励用工量较大的企业和重大项目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用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将宝山集聚区及区内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全市年度建设计划,享受各项优惠支持政策。 (四)对宝山集聚区实行封闭管理,依法保障入驻企业的合法权益。各有关职能部门确需对宝山集聚区内企业进行检查、评比、收费、处罚的,必须提前报同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九、引进重大项目奖励方面 对成功引进重大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成功引进市外单个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由项目受益地方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2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5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项目建成投产后兑现奖励。不同县区共同分享税收的项目,由县区按照税收分享比例出资奖励,或由县区协商解决。 十、上述政策规定,如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政策比本办法更优惠的,按最优惠条款执行。 十一、本政策自2011年8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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