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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淇滨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摘要]淇滨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淇滨区所辖区域内城市居民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本辖区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统一确定的最低生活水平标准的家庭。 第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

淇滨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淇滨区所辖区域内城市居民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本辖区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统一确定的最低生活水平标准的家庭。

第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式有: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实物配售三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区政府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现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区政府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售,是指区政府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房源,按照规定购买取得产权的保障方式。

第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廉租房有关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审核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出售价格的审核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廉租住房出租、出售、租金补贴发放等各环节的监督监察工作。

第二章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住房困难的(2008年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6000元以下);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市区内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登记等程序依次办理。

第七条   对于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由各社区居委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交各办事处(乡镇)进行核准汇总,再由办事处(乡镇)会同区住房、财政、民政、监察等部门予以复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或者实物配售的家庭,按照规定条件实行排队轮候。经区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家庭申请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配售廉租住房的情况,并将结果予以公示。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办事处(乡镇)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审核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资格。

第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家庭人数,由各办事处(乡镇)及区住房、民政、公安部门核准。

第三章   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条   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且已批准进行现金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由其自行租赁住房。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实物配租

第十一条   确定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保障的面积标准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区发改委根据维修费、管理费、保障能力、保障对象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后,统一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办理租金核减备案。租金核减按承租房屋租金标准的50%减免,个人负担50%。租金减免面积,每人按16平方米计算。租金核减的条件依据是《鹤壁市廉租住房出租出售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实物配售

第十五条 为缓解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紧张的矛盾,盘活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支持有意获得房屋产权的家庭早日具有自己的住房,逐步实行廉租住房出售制度。廉租住房的实物配售,实行符合条件,政府鼓励,个人自愿的原则。

第十六条   经批准获得廉租住房购买资格的,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房屋出售合同,房屋出售合同由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合同内应明确房屋基本情况,出售价格,取得产权方式,转让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七条   已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在有能力购房且有购房意愿时,经个人申请并获得批准的,可以购买已租住廉租住房的产权。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成本价格构成因素、保障能力、保障对象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具体价格由区政府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购买廉租住房,政府给予优惠政策。可一次性付款,也可分期付款,分期付款期限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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