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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鹤壁市淇滨经济开发区新动力网吧、王毅与被上诉人刘伟原审

[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淇滨经济开发区新动力网吧,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河路与兴鹤大街交叉口正宏大楼三楼。 代表人王毅,该网吧投资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毅,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小兵,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淇滨经济开发区新动力网吧,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河路与兴鹤大街交叉口正宏大楼三楼。

代表人王毅,该网吧投资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毅,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小兵,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秀阳,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冯海涛,男,1982年8月7日出生。

上诉人鹤壁市淇滨经济开发区新动力网吧(以下简称新动力网吧)、王毅与被上诉人刘伟原审被告冯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淇滨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新动力网吧、王毅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动力网吧的代表人王毅,王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小兵,刘伟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秀阳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冯海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事实:新动力网吧系个人独资企业,王毅是该网吧投资人,冯海涛系网吧雇员,负责网吧小食品柜台的经营管理。自2009年5月份起,刘伟陆续向新动力网吧供应饮料、小食品等货物。新动力网吧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48714元货款未付。2010年12月22日,冯海涛向刘伟出具欠条。

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冯海涛作为新动力网吧里负责经营管理小食品等货物的工作人员,其收取刘伟供应的货物,并出具欠据的行为系代表新动力网吧所为的职务行为,故刘伟与新动力网吧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新动力网吧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本案中,王毅是该网吧的投资人,故王毅应对新动力网吧的债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王毅及新动力网吧虽辩称该网吧内的小食品柜台系冯海涛个人承包经营,应由冯海涛承担相应债务,但因投资人对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且王毅及新动力网吧也未提交合法有效证据加以印证,故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淇滨区人民法院判决:一、新动力网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刘伟货款48714元;二、王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刘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新动力网吧、王毅上诉称:新动力网吧在经营期间,由于饮料和食品部分是网吧经营范围之外,经与冯海涛协商,冯海涛承包网吧内饮料和小食品的供应和销售。冯海涛自主经营期间,因承包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应归冯海涛个人承担。即使是冯海涛与新动力网吧、王毅是雇员与雇主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员超出其雇用范围所产生的行为,应由其个人承担。向刘伟出具的欠条显示为冯海涛的个人行为。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刘伟辩称:刘伟以上门送货的方式长期向新动力网吧送货,由网吧的工作人员收货,除了支付部分货款外,下欠货款由冯海涛出具欠据。新动力网吧为个人独资企业,冯海涛系王毅雇佣负责经营管理该网吧,根据民法通则、个人企业法的规定,上述欠款应由新动力网吧及王毅负担。因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冯海涛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新动力网吧、王毅上诉称冯海涛向刘伟出具的欠条为其个人行为,该债务不应由新动力网吧及王毅负担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新动力网吧系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期间,网吧内部设立小食品柜台,冯海涛作为新动力网吧的工作人员,在网吧内负责饮料、小食品的经营,刘伟向新动力网吧送货,那么冯海涛在收到刘伟的货物后,向刘伟出具欠据的行为,应认定为是代表新动力网吧的职务行为,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新动力网吧和王毅承担。其次,王毅及新动力网吧称网吧内的小食品柜台由冯海涛租赁承包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应由冯海涛承担,但由于双方的承包租赁经营行为并无证据显示已向工商部门备案,并领取相应的营业执照,同时也无证据显示第三人对于该承包租赁经营行为明知,因此该行为不能对抗第三人。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8元,由鹤壁市淇滨经济开发区新动力网吧、王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惠莉

                              审判员 牛再田

                              审判员 郝占峰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顺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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